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战脱贫攻坚,促进我县全域旅游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1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景观农业和农业采摘旅游开发,加快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全域旅游战略,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发展景观农业,建设农业采摘园,促进农民增收,丰富旅游业态,推动农旅融合发展,加快我县休闲农业与全域旅游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激励作用,以农民为主体,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导人才、资金、土地等要素流向农业领域,促进农村发展,推进乡村振兴。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县域旅游业和农业生产发展实际,合理布局景观农业、农业采摘园,引导有序发展。
(三)规模发展,农旅融合。发挥规模效应,引导规模化发展,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实现农旅融合,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布局融合发展。
1.因地制宜布局项目。各乡镇要因地制宜,把景观农业、农业采摘园建设纳入本乡镇规划。优先支持A级旅游景区附近2千米范围内,旅游道路两侧1千米范围内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景观农业、农业采摘园。到2022年,发展特色采摘园20个以上。
2.发展特色农产品种植。各农业采摘园要立足区域农业生产条件,面向市场,发展特色林果种植产业。鼓励各采摘园、景观农业差异化发展,错位竞争,为到访游客体验农家生活、欣赏农业景观提供多样选择。
(二)完善农业旅游基础设施。
1.推进农业旅游设施配套。在保障农业生产需要的同时,各农业采摘园、景观农业区要根据游客活动需要设置停车场、游客接待中心、步道、观景平台、标识标牌、公共厕所、污水及垃圾处理等设施,鼓励适当设置与乡村生活、农业生产有关的体验或游乐设施。
2.做好区域环境整治。做好采摘园、景观农业区出入道路环境整治,合理设置指向标牌,保障通达道路通畅。妥善处理生产生活垃圾,保持采摘园、景观农业区内环境整洁。
(三)加强建设活动管理。
1.各景观农业区、采摘园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县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因生产经营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履行审批程序。
2.各农业采摘园应符合食品安全、生态环保等行业管理要求,自觉接受县、镇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各农业采摘园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证照齐全,管理制度完善,日常运营管理较为正常。
4.鼓励乡镇、村编制农业采摘园项目开展招商引资,引导农业大户、返乡能人、地方企业或外来客商结合乡镇规划投资建设农业采摘园,加大农旅融合宣传推介力度,打造地方乡村旅游品牌。
四、支持政策
县政府统筹安排,每年整合资金200万元支持我县景观农业和采摘园发展。符合条件的景观农业种植主体、各采摘园可申报资金补助,单个主体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景观农业
1.在旅游道路两侧1千米范围内,单个主体或多个农户连片种植油菜、荷花、向日葵面积达到100亩(含100亩)以上,自2020年起给予补助。其中,油菜每亩补助200元;荷花每亩补助1800元(只限2020年起首次种植,分三年补助,第一年补助800元,第二年、第三年补助500元);向日葵每亩补助1000元。
2.种植多种农作物或花卉植物形成有一定主题图案、文字的景观且面积不小于100亩,每亩补助1000元。
3.种植花卉作物20亩以上形成具有突出景观效应、观赏性强的花海项目,每亩补助500元。
(二)林果采摘园
园区干净整洁、适于游客采摘并提供相关服务,正常经营1年以上。
1.种植面积达到30亩但不足50亩的,第一年草本水果类(露天)补助每亩5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亩补助100元;建有大棚的每亩补助10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亩补助200元;林果类每亩补助5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亩补助100元。
2.种植面积在50—100亩的,第一年草本水果类(露天)补助每亩8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亩补助200元;建有大棚的每亩补助15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亩补助400元;林果类每亩补助7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亩补助200元。
3.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第一年草本水果类(露天)补助每亩10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建有大棚的每亩补助18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亩补助500元;林果类每亩补助9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亩补助200元。
五、部门职责
(一)县文旅局:提出支持加快景观农业、采摘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导各景观农业区、采摘园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牵头开展景观农业、采摘园补助资金的验收评审,做好农旅融合发展的宣传推介等。
(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我县农业发展条件,指导各景观农业区、采摘园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名、特、优品种;测算相关作物种植成本;安排专人分片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景观农业、采摘园补助资金的验收审核工作;优先安排农业产业项目支持景观农业片区、获得评定的采摘园加快发展。
(三)县财政局:安排景观农业、采摘园补助资金并参与验收审核,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四)县林业局:根据我县林业发展条件,指导有关采摘园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名、特、优林果类品种,测算相关作物种植成本;安排专人对相关园区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做好补助资金的验收评定。
(五)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景观农业片区、采摘园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做好节水灌溉、防汛抗旱等工作。
(六)各乡镇: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引导鼓励开展景观农业、采摘园区建设,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落实人员协助园区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为园区建设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参与补助资金验收评定等。
(七)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景观农业、采摘园建设发展;履行好监管职责,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等。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景观农业、采摘园对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加大宣传发动,充分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引导创新创业思维,转变传统经营理念,走“生态+经济”的新型乡村旅游发展模式,探索打造具有吸引力的景观农业、采摘园,推动农旅融合发展。
(二)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上门开展种植技术指导服务,指导景观农业区、采摘园区完善排水、排污设施,完善旅游配套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人争取信贷资金投入园区建设等。
(三)规范建设,管理有序。各园区要按照有关建设要求办理相关报批报建,做到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各经营主体申报资金补助按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县级验收程序进行。对总评分达到160分以上的农业采摘园,经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牵头部门报请县政府安排补助资金。对管理粗放、景观效果差的景观农业区和不具备游客采摘条件的采摘园不予验收。
(四)农旅融合,持续发展。县文旅局要把建设成效显著的景观农业区、采摘园编入我县乡村旅游线路、指导策划开展农业旅游活动;要利用网络、自媒体、电视、报纸等形式,广泛宣传推介农业采摘园发展成果;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各乡镇也要加大宣传推介,助力各景观农业区、采摘园区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乡村旅游、全域旅的发展,努力实现乡村振兴。
七、附则
本意见试行期暂定三年(2020-2022)。